文物保发〔2014〕27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2014年5月,我局启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并印发了实施方案。首批实施的51个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已由我局或省级文物部门批复通过,并在2014年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或中央补助地方文体传媒专项经费中作出安排。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相关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并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
各地应就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所确定的文物保护修缮、展示利用和环境整治项目,抓紧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部门审批并报我局备案后,依照轻重缓急作出进度安排。应及时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及早进入实施阶段,保证开工率。新建、复建及消防工程项目须提交技术方案报我局审批;安防、防雷工程项目须向我局另行申报立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全部项目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及技术方案评审要求
已确定的270处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可放宽至乙级。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抓紧认定并批准公布一批乙级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以满足未来工作开展的需要。对于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省级文物部门在审批工程技术方案时,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业评审,如委托国家或省级第三方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会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应注意落实责任,确保评审质量。
三、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开展施工队伍培训
结合当地乡土建筑的特点和传统修缮技艺,抓紧编制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出台相关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并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为主,同时吸收当地村民参与,村民在各技术工种所占岗位应有一定比例。工程实施前,应对相关村民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做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国保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2014年按单体技术方案审核拨付的资金应严格用于批复方案中所列施工内容;2014年按总体方案审核拨付的资金原则上用于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展示和三防等,其使用也应与经省级文物部门审批后报我局备案的技术方案一致;2015年后,国保专项资金将严格按照报备我局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拨付。省保连片村落申请的中央财政资金应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各地应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工程资金管理,落实专项资金年度报告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提交第二批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村落推荐名单
我局计划于2014年底前启动第二批共120个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各省应对已列入我局270个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名单、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村落进行综合排序,选择部分文物保护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的村落,形成本省第二批推荐名单,于9月15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在此基础上确定第二批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村落,并部署下一步工作。
六、抓紧完成前期工作,并上报进展情况
国家文物局
2014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