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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

2016-03-29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文化厅(局)、文物局,北京市农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以下简称四部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为防止出现盲目建设、过度开发、改造失当等修建性破坏现象,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规划实施准备。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做好已通过四部局技术审查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工作,批准后的规划成果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村落公开。规划确定的项目清单,既要有保护方面的内容,也要有建设发展方面的内容,要符合实际、有操作性,让居民得到实惠。项目实施方案要符合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文物保护方案需经文物部门审定。四部局将适时组织专家现场抽查规划实施准备情况。

二、挂牌保护文化遗产。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要实行挂牌保护。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四部局负责统一设计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形象标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制作中国传统村落和村内各类保护对象的标识牌,在村口和保护对象的显要处挂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标志说明、进行挂牌。

三、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中国传统村落各类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护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根据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传统格局、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建筑材料、色彩等规划条件核发。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须依法履行许可程序。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所依存的整体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未经许可建设的各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

四、确定驻村专家和村级联络员。中国传统村落各类项目的建设要在专家指导下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要尽快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确定驻村专家。重要节点和传统建筑的修缮改造方案未经专家签字同意不得实施;已经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方案,若做重大修改,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驻村专家要在项目实施前期及期间入村督导,每年驻村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中国传统村落必须指定1名以上村级联络员。村级联络员应为本村常住居民,热心文化遗产保护,能使用计算机、网络、数码相机、手机等工具,负责宣传保护政策、反映项目实施进展等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驻村专家、村级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四部局备案。

五、建立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传统建筑的修缮应采用传统工艺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市县要发现并培育本地传统建筑工匠,聘请优秀传统建筑工匠对本地工匠进行培训。整理并保存传统建筑建造过程的完整记录,总结传统建造技术的优缺点,结合现代技术进行改良提升。

六、稳妥开展传统建筑保护修缮。要优先保护村落内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重要文化遗产核心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可适当拆除,新建建筑要在风貌上与原有建筑保持协调一致。核心保护范围外的风貌不协调建筑可适当进行外观改造,不宜大规模拆除。一般性的传统建筑修缮和改造要谨慎推进,每个中国传统村落可先选择1-3处代表性传统建筑(民居)进行示范改造,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室内设施进行现代化提升,避免不经试点示范就盲目大规模推进。传统民居的外观改造要运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应符合文物部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