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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简报 第6期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28 点击数:

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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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编    20131226 

 

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普查管理,有序、高效推进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进度和普查质量,制定如下制度:

 

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一、热爱祖国、热心事业

树立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心。

二、遵章守纪、服从指挥

严守文物普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善于学习、专研业务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新技术,不断提高田野调查水平。

四、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积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整准确采集文物普查信息。

五、尊重科学、实事求是

以科学态度参与文物普查,不谎报瞒报和弄虚作假。

六、吃苦耐劳、讲求奉献

 

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加强对普查安全工作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普查期间,每个普查队员不得擅自离队,确有急事,须办理请假手续,经队长同意后,方可离队。

第二条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工作队领导,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如有损失,后果自负。

第三条 普查队员在普查期间,不得赌博、酗酒、闹事,如不服从管理的,经普查队领导研究后,可立即清除出普查队伍。

第四条 普查队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防范意识,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加强对普查信息档案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普查资料档案是指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表格、图纸、照片、电子文本、声像、实物标本等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二条 普查队和个人都有保护普查资料档案的义务。凡保管备案的资料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条 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备案工作,由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队负责采集和初步的整理,市普查队负责进一步的整理建档保管备案。

 

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加强对普查信息报送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周报制度。普查队务必于每周五将本周工作进度及下周工作计划报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条 综合信息月报。普查队应每月汇总一次普查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组织保障、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普查方法、技术创新、设备配置、经费投入、宣传动员、工作进度、质量控制以及下个月的工作计划等各个方面,于当月30日前报送清远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专项工作简报。对普查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和重大事项专报,将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报送。

第四条 普查队在未征得市普查办的同意时,不得擅自向外公布、传播普查数据(包括文字、图像资料及数据)。

第五条各普查队及所有成员,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

第六条 经市普办同意公布的普查信息、数据须以统一口径,适时、适度、规范地向报刊等媒体公布。

第七条 普查信息不慎外泄,应及时上报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处理,及时控制信息传播范围。

 

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人员考勤制度

 

为确保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加强考勤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普查队员因有病须向队长请假,并报普查工作队批准。请假须有假条并经队长签字。

第二条 工作期间短暂离开者,须向队长说明事由经批准方可。

第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队一天以上者,取消其继续普查资格,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 每月各小队统计本队出勤情况上报普查工作队。

 

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专用设备管理制度

 

一、文物普查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只用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普查专用设备实行专用专管制度,不得挪作他用或占用。

二、专用设备由队长统一向市普查办申领,并规范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三、专用设备不得外借,非普查队员不得随意使用。

四、各普查队在调查期间,设备由队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五、普查队成员应爱护设备,在使用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科学使用和维护设备。

六、普查队在时间延续较长的节假日期间,设备应统一交由队长保管。

七、普查专用设备因保管不善而导致丢失、损坏,追究使用人责任。

八、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各普查队专用设备应由队长统一收齐后,交还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按照登记清单办理收还手续。

                                                   

抄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印36份)